同時,越南這個東南亞國家正在看到一波中國公司的到來。
涇渭分明的「中華民國派」與「台派」 根據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2021年的調查,至少有約69萬「台美人」(Taiwanese Americans)生活在美國。這首歌創作於1978年,美國傳出與台北斷交時,台灣電視台邀請劉家昌製作的歌曲。
不過,這廂王先生對蔡英文主政下的台灣外交表達批評,那廂則有一群「台派」(立場支持台灣本運動及主權獨立)的「台美人」(Taiwanese Americans)正在強力動員,為今年大選總統候選人賴清德及副手搭檔蕭美琴拉票。在美台派的許多成員及組織,以台語為內部主要溝通語言也有人參加台語教會,也有台派組織推廣台語教學及原住民文化。他們的遊說成果,也慢慢積累成政治實力,這些團體也因此成為台灣各政黨需要合作的對象。「中華民國派」則有些人是在1970年代抗議美國與北京建交,有些人參與「保衛釣魚台」運動,之後定居美國。不同立場的台美人團體在美國發展數十年,隨著美國政黨輪替以及對華對台政策的變化,他們多年來分成宣揚台灣本土文化、支持台灣主權獨立的「台派」,以及「反台獨」並堅守國民黨創始人孫文「三民主義」的「中華民國派」。
年輕一代的台灣移民不支持統一,但不代表他們就支持綠營(民進黨)。而1970年成立的「全美台灣同鄉會」則被視為「親綠」的僑社,以抵抗台灣蔣家威權體制起家,並強調「台灣」主體意識,多數成員自稱為台美人,也普遍使用台語。從日本到全世界挑動人心的超人氣畫家樋口裕子(HIGUCHI YUKO)大型特展首次來台,展區集結近1000件精選作品,包含繪本創作、海報設計、聯名合作等經典繪畫手稿、與樋口裕子長年合作的布偶藝術家今井昌代所創作精緻生動的毛氈玩偶以及台灣限定拍照場景,以溫柔細緻的筆觸、復古的色彩運用與充滿想像力的表現風格,帶領台灣觀眾進入奇幻的異想世界。
只要有愛,就得以為家強調「抗中第一名」的台灣基進黨則提出嚴格把關陸偶的參政權,應與外籍配偶的移民政策脫鉤。而在高雄市第七選區,還有一名來自香港的移民朱磊登記參選立法委員,最終因設籍未滿十年而遭中選會取消候選人資格。在法律戰線之外,不乏政客虛情假意地「同理」陸偶在台處境,實際是打擊政敵:時代力量的邱顯智指稱民眾黨推薦具統戰色彩的不分區立委會污名大陸配偶。
隨著徐春鶯婉拒民眾黨的提名,這場惡鬥看似船過水無痕,但政客們打著「抗中保台」旗幟的重重敵意與污名,對陸偶在台處境,無疑是雪上加霜。上開說法明顯違背《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註2】,無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特別規範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的法律。
儘管法條明示在前,主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陸委會主委邱太三卻在「鏡新聞」的專訪中,將大陸配偶參政的適法基礎分段扭曲為:登記時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當選後就必須遵循《國籍法》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因此,無論台灣社會當前的民情與政治氛圍,如何傾向將陸籍、港澳人士視為「外國籍」,只要台灣社會自許為法治國家,他們從入境、居留,乃至於定居後取得戶籍,進而獲得投票、參選的完整參政權,都必須依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港澳關係條例》,不可能適用《國籍法》。」清楚說明兩個地區「非國與國關係」。這一連串的操弄法條、獵巫祭旗看似針對徐春鶯,但是熟悉台灣政黨惡鬥生態的人都知道實質箭指柯文哲,而陸偶的國籍與戶籍不過是整場鬥爭的祭品。
而《港澳關係條例》,則是港、澳回歸在即,政府希冀延續過往頻繁的經貿與文化關係所制定。文:龍煒璿(人民民主黨/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工作者) 日前,司法改革黨黨主席張靜到台北地檢署告發民進黨副總統候選人蕭美琴不具副總統候選人身分,為2024年總統、立委選舉的國籍鬥爭,再添一筆。當質疑聲浪燒到蕭美琴之時,內政部忙不迭地迅速滅火,搶在執掌審查候選人資格的選委會之前表明各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符合相關規定。爬梳整個國籍爭論的過程中,可以看到國籍身分如何成為政治鬥爭的武器,特別是民進黨政府操作仇中的政治氛圍,挾執政者的位置與媒體資源扭曲法條,加深台灣人民對於陸偶參政權的誤解,兩面三刀地搬演族群對立的戲碼。
再者是三位(準)副總統候選人的雙重國籍疑雲,包括民進黨的蕭美琴、民眾黨的吳欣盈,以及達成聯署卻放棄登記的賴佩霞。」如此理直氣壯的姿態,惹惱了各方人士,例如,刑法學者林鈺雄便在臉書從申請程序的層次上撰文,有意識地忽略陸籍配偶在兩岸法律的實際處境,祭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法》放棄中國國籍的條文,表明徐不是不能而是不為【註3】。
便是質疑蕭美琴疑似「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不具參選資格【註4】。1992年制訂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開宗明義:「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
但是,徐卻選擇召開記者會,公開質問陸委會:「教我怎麼放棄(國籍)我就去。國籍爭議燒到民進黨副總統候選人,內政部迅速滅火 諷刺地,這個以國籍為名的鬥爭武器,像迴力鏢似地,迴旋並上升到副總統選舉的層次。台灣在《國籍法》之外,另外制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港澳關係條例》,反映台灣與中國大陸、港澳地區之間,政治與歷史脈絡的複雜性。吳欣盈與蕭美琴的雙重國籍身分,遭到敵對陣營的叫陣:不是批評吳欣盈沒有在第一時間自證清白,是打迷糊仗。當政客拿國籍/戶籍作為政治鬥爭的武器,陸籍配偶遂成祭品 此時,若徐春鶯噤聲嚥下邱太三對法條的扭曲,爭議或許便會塵埃落定。或許是副總統的層級位高權重,抑或許兩人是擁有美國國籍的「自己人」,事發當下都有來自支持者依法論法的辯護與聲援。
陸籍配偶候選人、外籍歸化候選人參政,來自不同法源,政府帶頭分不清楚? 陸籍配偶參政權的法源基礎 關於候選人國籍或戶籍身分受到下列法條的限制,包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港澳關係條例》)。這也是為何同樣身為婚姻移民,陸籍配偶從入境到取得台灣地區的戶籍必須經過實打實的六年,而非外籍配偶國籍歸化、入籍的四年規定。
民進黨的洪申翰強調許多陸偶不認同徐的促統言行,而民眾黨的提名是集體綁架陸偶。依照邱太三的邏輯,陸籍人士依法取得參政權,進而當選民選公職人員的時候,他的身分會產生一種荒謬的分裂:當選之前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當選之後,他過往的身分就變成外籍人士,必須適用《國籍法》的規定。
這些觀點,或假同理為名,或以備戰為先,無一不在挑動民間「反中」、「反統」的敏感神經。因定居而取得台灣地區戶籍的大陸籍人士以及香港、澳門籍人士,則分別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港澳關係條例》規範
」如此理直氣壯的姿態,惹惱了各方人士,例如,刑法學者林鈺雄便在臉書從申請程序的層次上撰文,有意識地忽略陸籍配偶在兩岸法律的實際處境,祭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法》放棄中國國籍的條文,表明徐不是不能而是不為【註3】。在法律戰線之外,不乏政客虛情假意地「同理」陸偶在台處境,實際是打擊政敵:時代力量的邱顯智指稱民眾黨推薦具統戰色彩的不分區立委會污名大陸配偶。台灣在《國籍法》之外,另外制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港澳關係條例》,反映台灣與中國大陸、港澳地區之間,政治與歷史脈絡的複雜性。上開說法明顯違背《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註2】,無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特別規範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的法律。
強調「抗中第一名」的台灣基進黨則提出嚴格把關陸偶的參政權,應與外籍配偶的移民政策脫鉤。當政客拿國籍/戶籍作為政治鬥爭的武器,陸籍配偶遂成祭品 此時,若徐春鶯噤聲嚥下邱太三對法條的扭曲,爭議或許便會塵埃落定。
或許是副總統的層級位高權重,抑或許兩人是擁有美國國籍的「自己人」,事發當下都有來自支持者依法論法的辯護與聲援。便是質疑蕭美琴疑似「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不具參選資格【註4】。
而《港澳關係條例》,則是港、澳回歸在即,政府希冀延續過往頻繁的經貿與文化關係所制定。而在高雄市第七選區,還有一名來自香港的移民朱磊登記參選立法委員,最終因設籍未滿十年而遭中選會取消候選人資格。
民進黨的洪申翰強調許多陸偶不認同徐的促統言行,而民眾黨的提名是集體綁架陸偶。但是,徐卻選擇召開記者會,公開質問陸委會:「教我怎麼放棄(國籍)我就去。再者是三位(準)副總統候選人的雙重國籍疑雲,包括民進黨的蕭美琴、民眾黨的吳欣盈,以及達成聯署卻放棄登記的賴佩霞。陸籍配偶候選人、外籍歸化候選人參政,來自不同法源,政府帶頭分不清楚? 陸籍配偶參政權的法源基礎 關於候選人國籍或戶籍身分受到下列法條的限制,包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港澳關係條例》)。
依照邱太三的邏輯,陸籍人士依法取得參政權,進而當選民選公職人員的時候,他的身分會產生一種荒謬的分裂:當選之前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當選之後,他過往的身分就變成外籍人士,必須適用《國籍法》的規定。1992年制訂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開宗明義:「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
」清楚說明兩個地區「非國與國關係」。吳欣盈與蕭美琴的雙重國籍身分,遭到敵對陣營的叫陣:不是批評吳欣盈沒有在第一時間自證清白,是打迷糊仗。
因此,無論台灣社會當前的民情與政治氛圍,如何傾向將陸籍、港澳人士視為「外國籍」,只要台灣社會自許為法治國家,他們從入境、居留,乃至於定居後取得戶籍,進而獲得投票、參選的完整參政權,都必須依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港澳關係條例》,不可能適用《國籍法》。這也是為何同樣身為婚姻移民,陸籍配偶從入境到取得台灣地區的戶籍必須經過實打實的六年,而非外籍配偶國籍歸化、入籍的四年規定。